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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每月工作小结14篇

时间:2022-06-09 15:48:02 来源:网友投稿

扫黑除恶每月工作小结14篇

扫黑除恶每月工作小结篇1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组织领导。一是及时召开党组会、干部职工会、工作推进会,迅速将中央、自治区党委、盟委、市委和自治区住建厅、盟住建局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传达到全局的每一名干部职工。二是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局属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办公室,明确专人具体做好扫黑除恶日常工作,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三是研究制定全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任务和目标要求。

  (二)强化宣传发动。一是围绕重点内容开展宣传。大力宣传中央、自治区党委、盟委和市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和《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与扫黑除恶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彰显党委、政府坚决扫黑除恶势力的信心决心。广泛宣传城管领域黑恶性质违法犯罪的特征特点,让人民群众深刻认识黑恶势力的重大社会危害。重点宣传城管领域黑恶违法犯罪举报电话、信箱,鼓励发动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城管领域的涉黑涉恶线索。二是围绕重点群体开展宣传。发挥城管执法与市民群众广泛接触的工作优势,开展以法律“七进”为主要内容的扫黑除恶宣传活动,让“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三是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把传统与现代结合起来,集中利用一切宣传阵地、运用一切宣传手段、深化一切宣传载体,开展多层次、多样式的扫黑除恶宣传活动。

  (三)强化线索排查。根据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在城管领域的表现,把专项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起来,注重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排查发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加大在建工程项目和农贸市场周边秩序的巡查力度,及时摸排以暴力手段阻碍执行公务,为违法建设、占道经营等充当“保护伞”,收取“保护费”、“地盘费”等涉嫌黑恶违法犯罪的线索。

  (四)强化乱象治理。从严治理违法建设乱象。按照《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强化违法建设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控”“改”“拆”相结合,分类治理存量,联防共治增量。加大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现象的巡查密度和查处力度,鼓励群众和社会媒体监督举报,严格查处建设区内所有违法建设行为,实现违法建设无死角、无盲区,确保了城市规划区内新增违法建设“零发生”。

  二、工作亮点

  通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城市环境治理得到明显增强,人民工作生活质量和安全指数持续上升。

  (一)暴力执法现象基本杜绝。

  (二)为城市管理领域充当“保护伞”,收取“保护费”、“地摊费”得到很大收敛。

  (三)霸占门前停车泊位现象明显减少。

  (四)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得到较好规范。

  (五)工作上的人情“关系网”得到遏制。

  三、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对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对黑恶势力的危害性、对持续开展的必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扫黑除恶就是政法部门的工作,与城管部门关系不大。

  (二)斗争意识不坚决。专项斗争推进上热下冷,上级部署多、下级行动少,对城管领域的涉黑涉恶线索排查不到位、不深入,点到即止、见好就收,甚至出现认为城管领域无黑可打、无恶可除、无乱可治、无线索可查的苗头倾向。

  (三)“打伞”反腐不衔接。没有把打击城管领域的黑恶势力和反腐败、查处“保护伞”结合起来,有问题被查处影响形象和政绩的担优。

  (四)机制建设不健全。城管部门与其他建设主管部门之间衔接不够,线索移送、核查机制不健全。

  (五)乱象治理不彻底。重打击、轻治理情况存在,对一些突出问题源头治理协同性不够。没有从已查处整治的乱象中举一反三,梳理查找城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盲点。

  (六)执法监管不过硬。存在少数执法人员不严格履行职责,对执法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处置不到位。

  四、下步工作安排

  (一)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将宣传报道工作贯穿专项斗争全过程、各阶段,积极推进取得实效,迅速形成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一是认真落实盟住建局《关于建设领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信息简报和宣传工作方案》的要求,大力开展城管执法领域对社会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城管执法部门的法治水平。二是广泛发动群众,通过发放宣传单、执法车辆流动播放宣传录音及在微信公众号推送等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扫黑除恶政策法规,广泛动员市民群众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是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城市管理领域涉黑涉恶线索举报电话:82__0,对所有接到的问题线索和举报,建立专门的工作台账,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检举线索的渠道。

  (二)加强线索摸排深入核查。按照“有黑打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要求,把排查线索、摸清底数作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基础,明确执法人员排查涉黑涉恶线索的责任,全面实施拉网式、滚动式排查,确保全面见底,不留死角。一是把专项排查与日常管理结合起来,根据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表现,对行业内涉黑涉恶总体情况、表现形式及成因等进行全面排查分析,注重在日常监管执法中排查发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用好用足现有线索,对群众举报、同级扫黑办移交、上级部门流转的的涉黑涉恶线索,建立专项管理台账,认真核查、督办、反馈,确保个个有落实、件件有回音。三是主动深挖线索,对近年来查处的违法违章建筑案件进行排查梳理、串并分析,深挖掩藏幕后的涉黑涉恶线索。

  (三)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局属各部门对在城管领域涉黑涉恶的总体情况、表现形式及成因等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扎实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市容环境监管执法,严厉查处利用公共空间占道经营、占道加工、乱搭乱建、乱摆乱放,经执法人员劝阻仍不整改,纠集经营户,蓄意对抗城市管理或阻碍城市管理人员正常执法等违法行为。

扫黑除恶每月工作小结篇2

  关于辖区广大共产党员在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

  争当“三大员”的倡议书

  辖区广大共产党员: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自2018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为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黑涉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辖区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在此,前进路街道党工委发出倡议,广大共产党员要切实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积极主动作为,确保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争当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员”

  辖区广大共产党员要突出宣传教育与示范引领,带头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运用宣传资料、宣传横幅、宣传标语等传统媒体,移动互联网、微信朋友圈等新兴媒体,广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组织和引导群众工作,把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出来、集聚起来,营造全社会广泛支持、各方面主动参与的宣传氛围。

  二、争当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组织员”

  辖区广大共产党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主动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积极参加党内各项组织生活,自觉履职担当,旗帜鲜明的与涉黑涉恶、“黄赌毒”等不法行为作斗争。要紧密联系群众,鼓励群众及时发现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踊跃举报和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要经常深入群众,走访贫困户、外来务工、无业人员和失学、辍学青少年,采取进家门、见家人、谈家事、讲法律的工作方法,为其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引导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三、争当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示范员”

  辖区广大共产党员要带头遵纪守法、自爱自律,管好亲属,积极主动参与,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尽职尽责,主动发挥模范引领作用。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积极协助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自觉与黑恶势力作坚决斗争,为彻底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有力支持,形成全社会同仇敌忾的浓厚氛围,全力推进全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同志们,扫黑除恶是民心所向,朗朗乾坤,不容黑恶势力有任何藏身之地。辖区广大共产党员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主动作为、勇于担当,以实际行动投身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为打造“平安前进路”作出应有的贡献!

  前进路街道党工委

扫黑除恶每月工作小结篇3

  自县委、县政府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我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有条不紊地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现就我局近半年“扫黑除恶”工作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全县“扫黑除恶”工作动员大会召开后,我局立即召开局党组会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并下发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宣传要到位、底子要摸清、打击要有力、联乡驻村工作要做实”的工作目标,制作了宣传牌。同时,在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宣传发动,提高了全局上下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感和紧迫感,决心为促进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领导责任制。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局长是这次“打黑除恶治霸”专项斗争的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落实部门的责任制,加强政法机关“打黑除恶治霸”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发动鼓励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做到“发现就打”、“一有苗头就打”,从而取得实效。特别是在坚持有黑打黑、无黑除恶、无恶铲霸、无霸治乱的原则,有效打击各类渉水等违法犯罪行为;深入、细致、扎实摸排各类涉黑涉恶线索,突出打击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加强排查和巡查力度,一旦发现黑、恶、霸、乱要及时上报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全局上下紧盯水利行业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

  三、立足防范追究严。局党组要求各科室、各局属单位结合自身的职能,积极主动地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折不扣自身的职能,积极主动地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折不扣地完成局党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加强本科室的内保工作和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防范可防性案件的发生,杜绝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或充当“保护伞”。严格责任追究,对因思想不重视、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而影响“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今年来,我局按照扫“黑”办的统一部署,对水利项目承建或招投标过程中,易发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的黑恶势力;在实施水利项目过程中,易发生对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进行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河道采砂或生态治理过程中,易发生非法采砂、阻挠生态治理或环境保护的黑恶势力认真梳理排查因水利工程建设引发的土地矛盾纠纷,及时做好化解、维稳工作,排查在水利工程建设中非法强揽和欺行霸市行为,做到一发现苗头就配合相关部门予以打击,使一些不法分子没有滋生的土壤,扎扎实实做好我局的“打黑除恶”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强化调查摸底,深挖涉黑涉恶线索。要把排查线索、摸清底数作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基础,对所辖地区、行业、领域的涉黑涉恶总体情况、表现形式及成因等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采取多种手段,深挖隐藏的涉黑涉恶线索。要充分运用大情报、大数据等信息化和人力情报手段,通过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等多种途径,对重点人员、重点场所、重点领域和群众举报线索进行排查,深挖隐藏在幕后的涉黑涉恶线索。

  三、强化信访工作,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对信访集中、矛盾突出的人员和区域,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线索。

扫黑除恶每月工作小结篇4

  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做出了指示。

  《通知》强调,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

  《通知》强调,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通知》要求,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各有关部门要将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政法机关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

扫黑除恶每月工作小结篇5

  继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之后,木城镇党委、政府迅速召开会议,认真部署,快速行动、严密摸排、形成声势,扎实开展一场扫黑除恶的正义行动。

  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按照县委政府要求,2月1日组织村干部、第一书记、全体机关干部参加了“夹江县扫黑除恶专项运动部署视频会议”,庚即召开了党委会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2月5日组织机关干部、村(社区)四职干部、第一书记召开“木城镇扫黑除恶部署会”,对全镇的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在部署、在落实,各村于2月9日前召开了党员、代表、社干部会议将会议精神及本村社区工作做了详尽的贯彻落实。

  二、强化领导,压实责任。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干部为成员的“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扫黑除恶”日常工作及部门协调;各村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小组,确保扫黑除恶日常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宣传标语、横幅、村喇叭、微信群等深入广泛宣传,全力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氛围。向全镇每户群众发放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和《夹江人民发现这十种黑恶势力请马上举报》的宣传资料共8000余份,在全镇主要道路和各行政村显著位置悬挂横幅15幅,设置LED宣传屏一个,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的意义、打击重点进行宣传。设置了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了信息渠道。

  四、加强摸底排查,重点人员,突出管理。对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进行突击检查,坚决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木城镇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由班子成员牵头,组织派出所人员驻村干部、相关负责干部对所驻村、分管领域、重点群体开展“问题”和“苗头”的双重梳理和摸排,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清晰,切实为社会大局稳定“保驾护航”。

  五、目前存在问题

  一是宣传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宣传力度还不够大;二是摸排力度还有待于加强;三是与各部门联动机制不够健全。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在全镇范围内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设立举报信箱,加大群众监督和举报力度。

  2、继续加大摸排力度,对摸排出的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深挖,坚持对涉黑涉恶行为“零容忍”态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

  3、加强信息报送,严格执行“周报告”。对平时的摸排行动加强信息的报送,一经发现有涉黑涉恶的行为,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及时向县扫黑除恶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实行摸排线索“周报告”制度,各村、社区每周四上午12点前对辖区内摸排的情况进行上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村年终目标考核,对不报、瞒报、谎报的村进行责任追究。

  4、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加大力度、坚决打击对农村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横行乡里以及在农村组织从事涉“黄、赌、毒、抢”的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5、加大与各部门相互协作,加强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打好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

扫黑除恶每月工作小结篇6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部署,对黑恶势力保持高压态势,取得明显成效。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涉黑涉恶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并出现新动向。如果任由这些问题蔓延,将会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动摇党执政根基的重大隐患。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部署上来,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要采取多种形式,动员人民群众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并会同公安机关健全和落实市场准入、规范管理、重点监控等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实现河清海晏、天朗气清,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要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最根本的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扫黑除恶每月工作小结篇7

  2018开年之初,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地政府及公安机关迅速主动出击,接连打掉一批又一批的涉黑恶团伙。此次在全国范围内掀起的打击热潮,人民群众纷纷拍手称好,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扫黑除恶”一词风靡网络,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始终坚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坚定的决心和意志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仗,捍卫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同时,全国人民要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面对涉黑涉恶问题出现的新动向,提高政治警觉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黑恶势力加大打击力度,深挖“保护伞”,弘扬正气,扫黑要断根,除恶要务尽。

 

扫黑除恶每月工作小结篇8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以往历次全国性打黑除恶行动,都是政法部门挂帅,此次行动由党中央、国务院的名义下发通知,说明中央的重视,也必然意味着力度空前。从“打黑”到“扫黑”,一字之差,则意味着从对个案的打击,扩大到对黑恶现象面的。《通知》中一再强调,专项斗争要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而这或许正是此次行动最重大的意义:那就是剑指基层治理,通过扫黑除恶净化基层政治生态,扫除基层那些“截胡”中央利好政策的团团伙伙,实现中央政令自上而下的畅通。

  打黑除恶的重要性在于它既是国家层面一次行动宏观,又关乎人民群众的生活。此次行动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有的地方,低保名额被派给村干部的亲戚,真正的困难群众却享受不到。还有一些体制外的黑恶势力,拉拢腐蚀基层干部,寻找公权力作为保护伞。这些情况,反映了基层的某些问题。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的治理将成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优先处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

  扫黑除恶事关党的执政根基;扫黑除恶事关社会风清气正;扫黑除恶事关人心向背。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海晏河清、天下大同是古人追求的社会发展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黑恶不扫,社会难稳,黑恶不除,民心难安。”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时代,我们正在开足马力打赢脱贫攻坚这场硬仗;满怀信心攻坚克难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同心同德、奋勇前行共同实现民族百年复兴的伟大梦想。

扫黑除恶每月工作小结篇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涉黑涉恶“保护伞”的违法犯罪类型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三)利用家族、宗族恶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城,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七)操纵、经营“黄某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十一)利用宗教干预公共事务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十二)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扫黑除恶每月工作小结篇10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信访维稳工作相关会议精神,做好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结合工商质监工作实际,现将我局“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报告如下: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成立了我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文志宾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所、队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研究部署“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制度,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有序开展。

  二、动员部署常态化

  定期组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文件和相关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精神,学深学透,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二是要营造专项行动氛围,通过拉横幅、电子显示屏、微信平台等途径,大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是要落实责任到位,通过学习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监督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三、扎实开展专项行动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人民路农贸市场电子显示屏、悬挂横幅、手机网络等宣传平台,大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市场主体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认识,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二)严格落实责任。认真摸排,全面掌握辖区内市场中可能存在的黑恶势力,及时与公安机关、政法部门沟通,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市场监管。结合各类市场检查,加大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检查力度,同时结合“红盾春雷”专项行动,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四)畅通投诉举报。充分利用12315、12365等渠道,鼓励广大群众举报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发现黑恶势力问题线索。

  (五)摸排查情况。我县人民路市场内有鱼肉经营户23家,经我所工作人员调查了解该23户经营户无法达到每户购买鱼类运输车、租赁门面喂养活鱼等条件,为了降低成本,不增加消费者压力,该23户经营户销售的鱼类统一由王某供应,王某平常从名山、浦江、邛崃等地进货,王某日常在人民路市场内租赁国资公司门面进行喂养销售;牛肉经营户有3家,分别是王某、林某,王某,因我县牛肉需求量小,如果三家同时杀牛在市场上销售会造成供大于求,产生大量过剩牛肉,因此三家协定每家销售10天,牛肉是县内供应,经过县屠宰场后进入市场;猪肉经营户有99户,全县的猪肉销售都是经过定点屠宰场统一宰杀后进入市场。菜市摊点(含干杂、水果、蔬菜)约有600多户,主要依靠37户批发经营户从西昌、米易等地运回提供。目前我县市场内无“肉霸”、“市霸”、“菜霸”情况发生,暂未发现黑恶势力。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继续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无乱固基”的要求,聚焦经营者、消费者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深入排查重点商品交易市场中的经营行为,加强对重点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重点对市场中“市霸”、“菜霸”、“肉霸”、“鱼霸”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涉嫌强制消费、强制交易的行为进行摸排,严厉打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走私贩私、非法传销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掌握可能存在的黑恶势力,及时向公安机关、政法部门汇报情况,扎实推进专项斗争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总体安排,坚决扫除我县一切涉恶涉黑势力,净化我县营商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扫黑除恶每月工作小结篇11

  根据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及相关文件精神,我校积极开展了扫黑除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教导主任为副组长,各班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活动期间,充分调动师生、群众,组织开展排查,及时发现黑恶势力犯罪苗头和线索,并将排查中发现的线索及时上报到学校,摸清他们的活动规律和活动特点。学校每周一次通过校会、班会、班级微信群等进行了有力的宣传,利用每周一升国旗的机会,进行国旗下的讲话大力宣传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提高师生、群众依法同黑恶势力斗争的认识和能力,激发全体师生及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决心和勇气,震慑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学校还开展了排查整治学生携带刀具进校园和拉帮结派欺凌学生的现象,净化了学校的环境,保证了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学校还联合了村、派出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进一步形成打黑除恶斗争合力。结合少先队、保卫处开展校园欺凌整治活动,集中摸排黑恶“头目”和“骨干”,力争将其一网打尽。

  学校还在醒目的地方悬挂扫黑除恶的宣传横幅1条,在宣传栏内张贴扫黑除恶的文字资料和图片10余幅,在公示栏内张贴的公告1张,向学生及家长发放明白纸100多份,多方面大力营造扫黑除恶的活动气氛,将扫黑除恶的活动落到实处。

  通过一系列的活动,全校师生认清了形势,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了继续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责任感。侵害师生和群众利益的黑恶势力问题得到了有力地整治。

扫黑除恶每月工作小结篇12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对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都构成严重影响,但黑、恶势力二者特征不同,造成后果不同,应当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如何准确认定黑势力与恶势力的基本问题,必须以《刑法》为依据。本文就如何准确认定黑势力与恶势力、以及黑恶势力与其它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区别展开讨论。

  历次的专项斗争中,“黑”与“恶”是相提并论的,我国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黑”是指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没有直接称为黑社会组织,而是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称谓。在立法机关看来,当前我国虽然还没有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但己经存在具有黑社会雏形的组织,即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由此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在这一问题上的保留态度。“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在准确查明“恶势力”团伙具体违法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理,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依法惩处。

  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立法用语“抽象化”,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20__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四个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并以此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准,《司法解释》强调“保护伞”是黑色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特征,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一规定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是在刑法之外设置的限制条件,不利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有关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多方调研、论证,考虑到有些地方政府执法力度孱弱,在这些地域,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使没有寻求保护伞,也能实现非法控制意图。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并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4],并于20__年4月28日实施。“保护伞”特征,不再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之一。《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现行有效,但根据立法解释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的原则,《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不一致的地方,应适用于《立法解释》。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9年7月15日在北京召开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形成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座谈会纪要》),进一步对《立法解释》定义的四个特征的认定及其他问题形成共识。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吸收了《立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四个特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意见》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__年9月17日在广西北海组织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__年《座谈会纪要》),对于一些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2009年《座谈会纪要》未做规定或者有关规定尚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问题,加以研究解决。经过与会代表的认真研究,就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遇到的部分政策把握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形成了共识。是2009年《座谈会纪要》的继承与发展,原有内容审判时仍应遵照执行,内容有补充的,审判时应结合执行。其中对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要准确的区分黑势力与恶势力,还要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去探究,黑社会行使地下统治权,对一定区域社会生活、生产经营代替政府进行管理。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刑法规定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恶势力通常被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但仅仅依据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办法区分黑势力与恶势力。

  笔者认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有非法控制目的,且非法控制必须是一种客观状态。假设嫌疑人主观上具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但该组织如果客观上没有形成非法控制,也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甚至具有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目的,但客观上尚没有达到该目的,也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能是恶势力。如果一个组织,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但没有非法控制特征,那么则可能是一般犯罪集团或者团伙犯罪,不构成黑恶势力。

  《立法解释》起草过程中,考虑到有些地方政府执法力度孱弱,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使没有寻求保护伞,也能实现非法控制意图。但《立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有两个主要问题在《立法解释》及有关文件中没有进行相关论证:(一)我国行政体系庞大,有些地方政府执法力度孱弱到何种程度,才能够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寻求保护伞,也能实现非法控制意图。(二)即使有这种情形,能有多大占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我国逐步开始简政放权,在建立权利清单制度之前,我国各级政府对社会管理覆盖了方方面面。如果有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使了一定区域和行业的地下统治权,使人民政府的管理流于形式,如果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几乎是不可能的。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将“保护伞”特征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之一是科学的、客观的。

  黑恶势力与“保护伞”的包庇和纵容是相伴相生的,《通知》也指出,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一个组织,无论是否有“保护伞”,通过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都需要一个过程。首先,要通过暴力行为排挤、打压竞争对手,从而将竞争对手赶出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其次,要对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不特定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违法犯罪分子行为的初期,不可能短时间内,对周围不特定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即使人民政府执法部门没有发现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竞争对手会将其违法犯罪线索反映到人民政府,该组织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在没有形成心理强制的阶段也会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线索控告至相关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如果没有“保护伞”的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有组织违法犯罪的初期就会被依法处置,违法犯罪分子将会被“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不会出现非法控制的状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为了控制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其终极目标不是从每一次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取利益,而是通过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的垄断地位获取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分子不可能通过流动到其他地域作案的方式,来逃避打击,因为那样的话,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就失去了其影响力,也不能排挤、打压该区域或者行业内的其他竞争对手,从而无法实现其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目的。违法犯罪分子通常会寻找庇护或者是拉拢国家工作人员,从而能够进一步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从萌芽、起步、成长、成熟的客观规律。虽然刑法没有将“保护伞”特征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特征,但指控一个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该组织又没有“保护伞”,那么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时,一定要慎而又慎。

  有些同志担心,对人数多、多次犯罪、犯多种罪的犯罪团伙或者犯罪集团,如果不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打击不力。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对一般的犯罪团伙、犯罪集团,不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会影响对其打击。在实践中,如果认为对专门从事某一类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的每一个具体犯罪行为都判不了重刑,数罪并罚也不解气,想通过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来判处重刑的话,不仅背离了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从长远看,也不会收到好的社会效果,对法治会产生负面效应。[5] 脱离客观实际的定指标、定任务的方式,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样也是不可取的。依法准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才能落实好《通知》要求的,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扫黑除恶每月工作小结篇13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201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严查涉黑涉恶腐败、揪出“保护伞”,也是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的一个工作重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出新招实招硬招,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坚决冲破“关系网”。努力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仗、增强群众幸福感安全感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习近平总书记发出的政治动员令。__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严厉打击“村霸”“保护伞”等四类”蝇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巩固党的执政根基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夯实筑牢基层组织,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首先严把入口关,紧抓村(居)“两委”换届机遇,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提升村(居)“两委班子”基本素质,同时把作风过硬、能力突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人才选配到村级组织中来;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干部权力清单、民主议事、群众监督等具体规定,严明纪律要求,划出“红线”明确“禁区”,使各项纪律规矩成为带电的“高压线”,防止“村官”变“村霸”;再次是加大对软弱涣散基层组织整治力度,打造基层过硬队伍,建强基层工作力量,切实增强基层组织“免疫力”,从源头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总之,正如习总书记强调的“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只有基层组织坚强有力,党的根基才能牢固,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扫黑除恶每月工作小结篇14

  恶工作受表扬不多也许情有可原,挨批评极少绝对功不可没。”工作突出的xx州人民检察院扫黑办副主任xx在荣获州检察院xx年度检察长特别奖时,州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谈固如是评价她。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xx作为州检察院扫黑办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迅速进入战时状态,和扫黑办的同志们一起扎实工作,积极作为,推动全州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工作走在全省前列,xx也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这朵“战地玫瑰”在扫黑除恶这块没有硝烟的战场上迎风绽放、分外芬芳。

  情况门清的“机器”

  “截至xx年5月,全州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78件279人,提起公诉25件166人,立案监督12人,追捕5人,追诉4人,发出检察建议56份......”xx年5月,xx州委书记叶红专来州检察院看望慰问扫黑办的同志时,xx的汇报脱口而出,不用讲稿,如数家珍,获得了xx书记的高度肯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后,各类工作任务“汹涌而来”,犹如波涛一波接着一波。

  “我们有几个对口省院扫黑办、州扫黑办和八县市院扫黑办的微信工作群,每天都有各种工作信息,经常是只要一会儿不看手机,群的新消息提示就会变成一个省略号。”只有超过99条未读信息时,微信群才会显示这样的画面。

  xx和扫黑办的同事们每天都要统计整理大量的数据进行报送,还要把关指导州、县(市)两级院的案卡填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还要分门别类整理工作台账,及时撰写各类总结分析材料。

  而所有的这些情况最终都会归总到xx这里,每一个数据、每一个案例、每一句话xx都会一一阅读进行“消化”,并转化为对工作的研判和分析,因而逐渐的,xx对全州两级院的工作情况越来越了然于心,无论是上级调研、工作汇报还是同事咨询,xx的回答总是准确而又全面,张口即来,头头是道。大家都赞叹xx简直是一台集数据库、资料库、案例库于一身的“机器”!

  大放异彩的“新人”

  扫黑办的工作以业务综合工作为主,这对于曾经长期在办案岗位的xx来说可谓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压力颇大。

  “以前主要是办案子,综合工作做得少一些,特别是写材料,对于我这个‘新人’来说,着实费了不少劲,熬了不少夜,掉了不少头发。”xx谈起过来的日子笑着说道。

  是的,xx就是带着一股“新人”般的激情和拼劲,一点一滴从头学习,一步一印扎实前进。通过自身刻苦钻研,不断向同事请教,xx在业务综合工作上取得了突出成效,特别是在经验总结上大放异彩,xx年,xx州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最高规格的综合性会议上连续三次作经验发言,可谓是创造了历史!而这其中有两篇经验材料都与扫黑除恶有关,都由xx为主或参与撰写。

  不仅如此,xx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着力加强机制建设,先后起草制定了《xx自治州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请示备案规定》、《xx涉黑涉恶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实施办法》等十余项工作文件,牵头组织建立健全了线索摸排、提前介入、案件把关、考评考核、综合治理等一系列工作机制,使全州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工作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作体系和科学的工作模式,有力强化了各项工作的推进,取得明显效果。xx州检察机关不仅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实现“案件清结”,并且,打击“保护伞”案件数、提前介入案件数、发出行业治理检察建议数等多项业务数据均位居全省前列。中央、省扫黑除恶督导组对xx检察机关的工作高度认可、充分肯定。xx检察共有14人5个案件4个集体在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表彰大会上荣获表彰。

  指导内行的“外行”

  xx年7月27日,向元林等18人涉黑案一审判决,龙山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提出的定罪量刑意见全部为法院所采纳,被告人分别被以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在对该案起诉之前,龙山县检察院专门邀请xx到专案组指导审查起诉工作。xx与办案人员一起耐心梳理每一起事实和证据,对起诉书的事实表述逐字逐句进行修改,对每一个被告人的法律适用都反复斟酌,最终有效助推了起诉工作的高质量地完成。

  此时xx的身份却是非员额检察官,被戏称为“员外”。但她共指导县市院办理涉黑涉恶案件33件,对每一件案件都进行了审查把关,严格确保了案件质量。

  其实在此之前,xx一直是全州检察机关有名的业务能手。

  法律科班出身的xx2007年进入州检察院工作后,先后在反渎职侵权局、公诉一科、侦查监督科、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执行检察局等部门工作。无论是在哪个岗位,xx都始终践行着“要么不做,做就做好”的做事原则。在刑事检察的岗位,她主办了凤凰“龙氏兄弟”涉黑案、“5.17”特大贩卖毒品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侦查岗位,她参与办理了xx州原国土局局长杨某某、xx省“303专案”、州红十字会原常务副会长欧某某(正处级)等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社会关注度高的职务犯罪案件,获得省、州相关领导的充分肯定。

  永不低头的“花姐”

  大家平时都亲切地称xx为“花姐”,因为她过硬的素养、开朗的性格、姣好的外形,更因为她面对困难和压力,从不妥协,从不投降,始终坚毅,刚强面对。

  扫黑办工作的忙碌自不必多言。xx几乎每天都是埋首于各项综合材料的起草,报表台账的填写,文件通知的收发,工作任务的协调,“白加黑”“五加二”是家常便饭。

  有的时候,工作日任务实在太多忙不完,为了兼顾照料小孩,xx就会周末一起带着儿子来加班,儿子在xx的办公室做完作业后,经常就会到办公楼后面的篮球场自己一个人玩,看到这样的场景,院领导和同事们常常是感慨:看到她小孩,就知道xx又在加班了,真心不容易!

  然而这依然还不是最苦的时候。

  xx年上半年,xx的婆婆因为意外摔伤住院,并一度送入ICU抢救,而此时正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最吃紧的时候,中央、省、州都已开展了多次督导检查,各项任务十分繁重。

  面对家庭和工作的双重压力,xx只是简单地向领导汇报了一下情况,然后就和家人一起开启单位医院两头跑的生活。每天中午都不要午休,到医院与家人一起照顾婆婆,晚上给儿子做好晚饭安顿好后,又再赶回办公室,加完班后就住在医院陪护,早上等医生查房后与家人交接好再赶往单位上班......这样的日子足足持续了两个月。

  “很佩服花姐,这么熬过来了,她可能自己都不知道,她那段时间多了好多白头发......”同事田媛辉说到这里,声音忍不住有些哽咽。

  不喧哗,自有声,稳坐寂寞,却静看繁华,xx用自己的执着坚守和无私奉献尽情演绎了新时代xx检花的初心使命和巾帼情怀。“一片叶,落在哪里都是归宿;一朵花,开在哪里都要芳香。”这就是xx对检察工作的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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