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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自查报告,菁选五篇

时间:2023-03-06 16:54:02 来源:网友投稿

银行业自查报告1  为进一步强化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防范信息科技外包集中度风险,根据银监办发〔X〕X号文件《*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业自查报告,菁选五篇,供大家参考。

银行业自查报告,菁选五篇

银行业自查报告1

  为进一步强化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防范信息科技外包集中度风险,根据银监办发〔X〕X号文件《*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我行对涉及外包项目进行了自查,现将结果汇报如下:

  按照通知要求,我行电子银行部和内控合规部联合行动,从外包项目的尽职调查、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外包服务中断与终止、监督检查管理等流程环节的五个方面进行了较全面检查和风险排查。自查情况反映,该行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项目风险管理基本落实了监管要求,无自定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业务项目。在基础设施维护服务的外包风管方面,虽然合同由省联社签订,但我行对外包服务商尽职调查,重点放在监督检查管理方面。在近几年来开展内控工作中,外包业务检查内容涵盖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有效地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

  下一步,我行将按照银监会的要求,明确管理责任,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外包风险的管理体系,健全外包管理组织架构,完善制度规范,加强对科技外包服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外包应急预案,保障在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运营秩序。同时,积极参与对非驻场集中式外包、业务外包等重点外包服务活动的联合检查,凝聚行业力量,整体推动外包风险防范和外包管理水*的提升。

  附件1:

  银行业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纳入监管评估

  基本条件

  一、申请将外包服务纳入监管评估的外包服务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软件开发服务类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含)以上,其他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注册成立时间3年(含)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股权治理结构,并能有效控制外包服务中的国别风险;

  (三)公司治理良好,近三年财务经营状况良好;

  (四)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科技外包服务3年(含)以上,且至少为3家(含)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五)社会声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因管理失责引发的达到《银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中两起(含)以上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无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发生;

  (六)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有效的风险治理架构和专职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团队,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审计工作;

  (七)具备与所承担服务范围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管理体系,具有较为完善的服务质量、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运行维护等管理体系和资质认证;

  (八)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人力资源和设施、环境,满足外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承担外包服务的场地应当设置在*境内;

  (九)银行类机构的信息科技监管评级最近连续两年为2级(含)以上;

  (十)银行业科技外包合作组织会员单位优先。

  二、除以上条件外,申请机房运营类外包服务纳入监管评估的外包服务商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房应具有自有产权或长期租赁机房场地5年(含)以上且剩余租赁期限不低于4年(含),机房出租方应为其所出租机房的`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权属清晰、完整且不存在法律争议,不存在将机房关键基础设施的运维服务转包或分包的情况;

  (二)所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基础设施间具有明确、清晰的边界;

  (三)机房及基础设施具有根据服务功能划分的独立区域、差异性访问控制策略和设施;

  (四)互为备份的不同通信运营商线路经由不同路由节点接入机房;

  (五)高低压供配电系统、应急发电系统、不间断电源系统、机房专用空调等基础设施设计具有冗余备份,且为不间断运行;

  (六)具有专业检测机构对机房的防雷接地、消防等基础设施安全检测报告或安全资质证明;

  (七)监控系统较完善,具有对机房环境和基础设施的集中监控能力,并可审计追溯;

  (八)机房满足银监会《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要求。

  三、申请应用系统托管类外包服务纳入监管评估的外包服务商,除满足第一条、第二条(二)至(八)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提供外包服务的机房具有自有产权或长期租赁机房场地5年(含)以上;

  (二)对重要信息系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取得许可使用权且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外包服务期;

  (三)计算机和网络等硬件设备满足应用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运行效率的需要;

  (四)具备自主研发及运维能力,配备与服务相适应的研发管理、运维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客服队伍;

  (五)所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的设施、系统物理隔离;对所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设施、系统和数据具有明确、清晰的边界,至少满足相互之间逻辑分离的要求;

  (六)对客户信息等敏感数据的访问、使用、销毁具备有3效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自身数据的访问和控制能力;

  (七)具备较完善的系统用户管理和访问控制机制,满足最小授权的原则,保障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八)具有集中监控的电子化管理*台,能够满足对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和网络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控和可追溯要求,保障信息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用性;

  (九)具备有效的防病毒、防入侵和防攻击措施,能够定期开展病毒检查、恶意代码检测、漏洞扫描和渗透性测试等安全活动,及时发现系统脆弱性;

  (十)具备完善的应急组织体系和业务连续性计划,应急预案覆盖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等重要应急场景,并定期评审、演练和更新;

  (十一)具备同城或异地灾备中心,灾备中心机房及基础设施满足国家电子计算机机房标准,满足《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要求。

银行业自查报告2

  为进一步强化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防范信息科技外包集中度风险,根据银监办发〔X〕X号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我行对涉及外包项目进行了自查,现将结果汇报如下:

  按照通知要求,我行电子银行部和内控合规部联合行动,从外包项目的尽职调查、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外包服务中断与终止、监督检查管理等流程环节的五个方面进行了较全面检查和风险排查。自查情况反映,该行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项目风险管理基本落实了监管要求,无自定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业务项目。在基础设施维护服务的外包风管方面,虽然合同由省联社签订,但我行对外包服务商尽职调查,重点放在监督检查管理方面。在近几年来开展内控工作中,外包业务检查内容涵盖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有效地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

  下一步,我行将按照银监会的要求,明确管理责任,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外包风险的管理体系,健全外包管理组织架构,完善制度规范,加强对科技外包服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外包应急预案,保障在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运营秩序。同时,积极参与对非驻场集中式外包、业务外包等重点外包服务活动的联合检查,凝聚行业力量,整体推动外包风险防范和外包管理水*的提升。

  附件1:

  银行业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纳入监管评估

  基本条件

  一、申请将外包服务纳入监管评估的外包服务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软件开发服务类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含)以上,其他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注册成立时间3年(含)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股权治理结构,并能有效控制外包服务中的国别风险;

  (三)公司治理良好,近三年财务经营状况良好;

  (四)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科技外包服务3年(含)以上,且至少为3家(含)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五)社会声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因管理失责引发的达到《银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中两起(含)以上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无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发生;

  (六)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有效的风险治理架构和专职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团队,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审计工作;

  (七)具备与所承担服务范围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管理体系,具有较为完善的服务质量、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运行维护等管理体系和资质认证;

  (八)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人力资源和设施、环境,满足外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承担外包服务的场地应当设置在中国境内;

  (九)银行类机构的信息科技监管评级最近连续两年为2级(含)以上;

  (十)银行业科技外包合作组织会员单位优先。

  二、除以上条件外,申请机房运营类外包服务纳入监管评估的外包服务商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房应具有自有产权或长期租赁机房场地5年(含)以上且剩余租赁期限不低于4年(含),机房出租方应为其所出租机房的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权属清晰、完整且不存在法律争议,不存在将机房关键基础设施的运维服务转包或分包的情况;

  (二)所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基础设施间具有明确、清晰的边界;

  (三)机房及基础设施具有根据服务功能划分的独立区域、差异性访问控制策略和设施;

  (四)互为备份的不同通信运营商线路经由不同路由节点接入机房;

  (五)高低压供配电系统、应急发电系统、不间断电源系统、机房专用空调等基础设施设计具有冗余备份,且为不间断运行;

  (六)具有专业检测机构对机房的防雷接地、消防等基础设施安全检测报告或安全资质证明;

  (七)监控系统较完善,具有对机房环境和基础设施的集中监控能力,并可审计追溯;

  (八)机房满足银监会《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要求。

  三、申请应用系统托管类外包服务纳入监管评估的外包服务商,除满足第一条、第二条(二)至(八)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提供外包服务的机房具有自有产权或长期租赁机房场地5年(含)以上;

  (二)对重要信息系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取得许可使用权且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外包服务期;

  (三)计算机和网络等硬件设备满足应用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运行效率的需要;

  (四)具备自主研发及运维能力,配备与服务相适应的研发管理、运维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客服队伍;

  (五)所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的设施、系统物理隔离;对所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设施、系统和数据具有明确、清晰的边界,至少满足相互之间逻辑分离的要求;

  (六)对客户信息等敏感数据的访问、使用、销毁具备有3效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自身数据的访问和控制能力;

  (七)具备较完善的系统用户管理和访问控制机制,满足最小授权的原则,保障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八)具有集中监控的电子化管理*台,能够满足对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和网络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控和可追溯要求,保障信息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用性;

  (九)具备有效的防病毒、防入侵和防攻击措施,能够定期开展病毒检查、恶意代码检测、漏洞扫描和渗透性测试等安全活动,及时发现系统脆弱性;

  (十)具备完善的应急组织体系和业务连续性计划,应急预案覆盖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等重要应急场景,并定期评审、演练和更新;

  (十一)具备同城或异地灾备中心,灾备中心机房及基础设施满足国家电子计算机机房标准,满足《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要求。

银行业自查报告3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确保依法合规经营,营造公*、有序的同业竞争秩序和良好的发展氛围,维护银行业社会形象,共同提高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自律公约》等有关的规定,经淄博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协商同意,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严格遵守并自觉执行国家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银行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遵循同业自律公约,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杜绝以不当手段谋取部门利益,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严格遵守公开、公*、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维护合理有序的金融环境。不得以诋毁、毁誉他行声誉、泄露他行商业秘密、变相或擅自修改行业标准等不当手段发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依据法人和分支机构的各自要求,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强化自身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和风险管控能力,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依法提足拨备和增加股本,建立长效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五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增强从业人员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力,切实解决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突出问题,引导干部员工合规操作、依法经营。实施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防止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严禁违反有关规定支取现金。

  (一)不得擅自减免验资、开户、购买凭证、结算密码器等开户环节的费用;定期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核对,做到二者相符;

  (二)严禁为企业注册虚假验资提供方便;

  (三)不以任何手段强制客户;

  (四)不向非基本账户单位提供现金,不违规支付大额现金和办理现金票据,不纵容客户利用银行卡违规套取现金;

  (五)不吸收客户为了逃废其他会员单位债务而转移的资金;

  (六)积极开展反的洗钱工作,做好大额交易风险监控,及时向当地人行上报相关的报表资料。 第七条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制度规定,不以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一)不得违规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不得采取存款“贴水”及其他擅自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等方式吸收存款;

  (三)不得向存款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任何名义的吸储费、协储费、手续费等不当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馈赠物品和现金、报销费用等;

  (四)不得以调整存款结构为由强制客户将对公存款转为个人存款,依法遵守为客户存款保密的义务,不为企业藏匿存款、躲避司法执行提供方便;

  (五)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存款考核机制,废止各种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营销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单项存款考核指标,不得将单项存款考核指标作为对员工个人的奖惩依据;

  第八条严格执行银监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

  (一)不得以向经办人和持卡人支付费用、馈赠礼品等不当手段争取客户资源;

  (二)不得与特约商户签订违反行业标准的受理合约,以及为不符合条件的商户擅自安装POS机和减免手续费;

  (三)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和单位安装POS机、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四)客户根据需要自主选择使用银行卡和存折,银行不得以无折为由争发银行卡;

  (五)规范特约商户管理,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制度,淘汰违规商户,防范打击恶意、变相从事银行卡违规  第九条开展理财业务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办法、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合理设计和推荐理财产品,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得违规承诺固定收益、保本收益、高额收益等不当宣传。理财协议书应有客户本人阅读后亲签,不得他人代签。不得在亏损让利的条件下为争夺客户资源推出理财产品,不得挪用理财资金等。从事理财产品销售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规范保险等代理业务市场,严格执行银监会、保监会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则,不得违规开办保险代理业务,严谨未取得代理保险上岗证书的代理保险人员在大厅协助银行理财人员销售保险产品,不得对保险产品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宣传,诱导、欺骗客户投资,不得允许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进驻营业厅。

  第十一条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定,做到合理、有序竞争,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一)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

  (二)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准确、及时录入贷款发放、贷款收回、贷款担保等客户信息。除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外,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客户发放贷款和其他信用支持。不得向银行业协会已经公布的“黑名单”客户增加贷款额度。

  (三)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利率、票据贴现利率,不得超出规定的贷款利率变动范围发放贷款、办理票据业务;

  (四)不得在贷款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违规返点、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等;

  (五)不得以降低贷款条件方式挣揽客户、开展授信营销;不得向关系客户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

  (六)客户可以自主选择一家银行为基本账户开户行,银行不得以发放贷款为条件,强制客户转移基本账户;不得强迫客户将贷款转作存款和约定之外的控制存款支付;不得从客户贷款本金中收取利息保证金。

  (七)不得向客户收取利息以外、监管部门明确规定不能收取的咨询费、信息费、手续费等其它任何形式的费用;

  (八)规范票据业务操作,严禁承兑和贴现不具有或不确定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以办理存款保证金为授信条件,强制企业办理票据业务;严禁将贷款转移为票据保证金。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会员单位应提供如下服务: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处理各项结算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量减少核算环节,合理配置人员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二)票据交换、电子汇兑、票据解付等跨行业务,依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不得采取恶意退回、故意压票等拒绝和拖延支付行为;

  (三)提供自助转账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应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措施及收费标准等资料;

  (四)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查询。

  (五)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制定措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办理国际业务时,会员单位应按照*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服务,以及携带证业务服务等;规范信用证业务,严禁开具融资类进口信用证。

  2 第十四条开展中间业务应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等的原则,加强同业之间沟通,按规定收费,杜绝恶性竞争。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会员单位的公*竞争;

  (四)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同业利益获得客户;

  (五)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五条发挥协会自身优势,建立多层面、多渠道、多形式的交流*台,实行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促进同业之间相互借鉴、相互交流,达到在竞争中加强合作,在协作中实现共赢的目的。会员单位应积极参与并加强在银团贷款、开立信用证、缴纳保证金、保函业务、转让贷款及票据转让等方面的业务合作,共同防范业务风险,提高自身经营效益。

  第十六条不得超出*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十七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协调配合,联合维护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及时通报有关企业的情况,共建同享风险信息资源;统一*行动,对逃债、无故拖欠银行利息的企业,共同实施包括信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方面的联合制裁或通过协商制订的统一制裁措施,有效打击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等一切损害会员单位利益的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和银行业合法、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自觉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遵循公*、公正、公开经营原则,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会员单位;

  (二)不得窃取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四)不得利用*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求在同业或区域中的垄断地位或竞争优势;

  (六)不得不计成本或采取违规、越权方式挣揽客户;

  (七)不得向其他会员单位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 第十九条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对外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要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做到依法缴纳各种税收,不偷税、不漏税,不违反财务成本管理制度。

  (二)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如实宣传产品功能,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点及化解措施,辅导客户掌握使用技巧、使用要领;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歧义的宣传,不得以排挤、贬低和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方式进行不当竞争;

  (三)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或其他特殊资源,片面夸耀自身的优势,贬损其他会员单位的信誉,损害同业的形象和利益。

  第二十条加强服务工作,完善培训、考核、检查通报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为公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银行服务,共同维护银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制定科学的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投诉。设立接受客户投诉的专线电话,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劳动法,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以部门为单位的整体性“跳槽”接收方应予以拒绝,

  (一)会员单位不得以人才流动形式招收、聘用下列人员:

  1.尚未与原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2.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调出单位审查尚未结案的;

  3 3.处于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

  4.组织参与重大、重点科研等项目尚未完成、中途离开可能影响该项目正常进行的;

  5.按有关规定需要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

  6.机要岗位工作人员或曾从事机要工作按规定未过脱密期的,泄露国家或单位机密、侵犯单位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

  7.因渎职、重大违规事项等原因受到开除处分的,受到除名或辞退处理不适合从事金融工作的;

  8.因个人辞职或自动离职未办理完相关手续的。

  (二)除不得流动的人员之外,对其他可流动人员,会员单位不得以无端理由阻止人才正常流动。

  (三)发现会员单位有不遵守人才流动约定行为时,应及时按程序向协会书面报告或举报,由协会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遵循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行为公约、行业准则等规章规则制度,奉行合规优先、主动合规、全员合规的合规理念,将依法管理、合规管理贯穿于各个业务、各个环节。加强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教育,秉持勤奋认真、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共同维护银行业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三条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执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抓起,从细节抓起,抓好员工失范行为排查,杜绝发生各类大案要案。防范和打击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建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四条会员单位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协会理事会下设自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执行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公约、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检查、考核、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公约及各项管理办法的情况。

  协会自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服务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管理的日常工作。

  会员单位应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协会自律管理的联络部门,指定专人配合协会的工作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会员单位有义务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反映或举报,对会员单位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规范的行为和投诉,一经核实确认,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的,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建议监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会员单位对协会处罚决定,包括提醒、警告、协会内部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的,有权力按照一定程序,提请协会理事会进行复议,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会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协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告知监管部门,做好监管部门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业务争议、纠纷时,当事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协会进行调解、裁决;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上报监管部门予以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会协调无效时,会员单位可通过法律程序处理争议。

  第三十条协会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会员单位应设立客户服务投诉电话,在营业网点设立意见箱(簿),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会刊、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工作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单位进行褒奖,同时公布各会员单位相关的违纪及其处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公约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全体会员单位签署后实施

银行业自查报告4

  为进一步规范业务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监管部门及上级行相关工作要求,邮储银行泰州市泰兴支行在全辖开展了银行业市场乱象专项整治工作。

  一、严把质量,留痕管理

  要求邮银双方认真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自查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方式、细化检查内容、确定检查重点,确保活动扎实开展、不走过场。各部门要结合部门工作例会、支行晨会等,加强学习和政策传导,将本次整治工作要求传达每一位基层员工,推动全员参与排查。

  二、及时整改,严格问责

  邮银双方对自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列出清单,从体制、机制、流程及系统层面深入分析问题成因,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系统性整改方案,深入推进整改工作,弥补制度短板,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对于分支机构层面无法进行整改的问题,要及时整理上报。

  三、做好总结,及时报送

  报告内容包括:一是自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二是自查发现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包括上查下发现问题,按问题要点进行归类分析),三是问题整改及问责落实情况(包括已完成整改和问责的问题情况,未整改和问责到位的问题说明);四是下一步工作安排。

银行业自查报告5

  “吃拿卡要”问题要求,xxx建行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主题,以打造一流发展环境为目标,树立金融机构的良好形象,开展了有效解决在办理业务中存在“吃拿卡要”问题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提高认识。支行领导对提高我行效能建设,树立良好的队伍形象给予了高度重视,对此项活动进行了认真部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领导体系,落实了领导负责制,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纪检员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认真传达了文件精神,对各科室的工作作风和劳动纪律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明确将这此整治活动的结果纳入年终考核评优条件,使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意识、责任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二、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为使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党支部议事规则》、《民主生活会制度》等规章制度以及党内外监督和定期通报情况等制度,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把党员干部的言行置于严密的组织监督之中。在窗口实行和落实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杜绝了“暗箱操作”,增强了透明度,规范各岗位人员行为,强化全员遵章守纪意识,真正形成了用制度规范服务行为、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科学管理机制。

  三、建立软环境监督机制。我们聘请多名群众作为软环境监督员,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建立企业和群投诉处理*台,加强对我行政风行风工作的日常监督。通过以上多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不断提升了支行的服务质量,提高了社会满意度。

  四、认真组织开展自纠自查。要求各部门以科室为单位,围绕整治中提出的六种行为:

  1、工作人员在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务活动中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行为;

  2、参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以及任何赌博性质的活动;

  3、为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强行介绍工程、推销产品、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接受有偿服务;4借占管理和服务对象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等行为;

  5、在为企业和群众服务中,“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作风粗暴、故意刁难”等行为;

  6、其它“吃拿卡要报”行为。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中,认真查找不足和差距,对服务对象作出自觉防范和抵制“吃拿卡要”行为的书面承诺,从源头上遏制了“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

  通过几个月的整治,全行职工态度端正,工作积极,遵章守纪,工作效率有了进一步提高,没有发现“吃拿卡要”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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