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名文秘网为您提供优质参考范文! 对照材料 扫黑除恶 党课下载 不忘初心 治国理政 工作汇报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之道(范文推荐)

时间:2022-07-13 16:54: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之道(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之道(范文推荐)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之道 自国务院于 2014 年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以下简称“《信用建设纲要》”)以来,21 世纪初开始萌芽并在各地探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全国更大范围内、更加普遍地展开。媒体对此的关注程度,也随之出现井喷式提升。

 面对如此声势浩大的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国内学界至少有四种立场。一是完全肯定,认为其有助于解决中国普遍存在的诚信、信用危机,尽管在此过程中有不少问题需要应对与解决。该阵营中甚至有学者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给予极高评价。二是基本否定,认为当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征信扩大化、变身道德档案的危险,而当征信系统实际成为政府控制社会的手段时,其与征信、信用的本义相去甚远。三是离开价值判断,较为中立地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真实目的、行动策略、背后动力,特别是其具有的改革政府和法律的潜在可能性进行

 分析和揭示。四是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功效为依据基本肯定它的积极作用,但强调必须以法治约束之,或者通过保护个人权利的社会信用立法予以规制,或者将其置于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公法原则的约束下。

 这些立场展示不同视角、观点以及争论,有助于比较全面地认识和评判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然而,一个复杂社会工程是否具有可欲性、可接受性,很难笼统地给出肯定或否定答案,尤其是当该工程在显现一定预期功效同时伴随巨大问题和挑战的时候。笔者试图提出并论证这样一个观点:当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种制度信用,确实有其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有效性边界,更是存在致命的合法性问题,应当严肃和认真地直面与应对之,真正按法治国原则对其加以形塑,改变其设计的初衷和目前的运行模式,从而在合法性保障基础上发挥其适度效用。

 为展开论证,本文第一部分将首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勾勒出一幅图画,揭示该工程的基本面相,作为后文渐次展开论述的基础。而后,本文第二部分会指出,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一种制度信用,有着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功效,但也存在必然的边界和局限。之前论者较少论及其有效的原因,更少指出事实有效的限度。第三部分意在阐明,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核心机制之一的失信惩戒制度,有许多做法违背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存在重大的合法性危机。第四部分希冀在第二、第三部分的分析基础上,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找准定位,为其提供合法化的方案,让其在法治框架内完成一定的治理效果。最后,本文在结语部分指出,有着“伟大抱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在路上,在一片喧嚷、嘈杂和无序之中,趟出一条既规范又有效的大道,将是非常艰难的,因为它考验着正在同步前行、且并未更加成熟多少的法治国建设。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面相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事实的存在,但每个观察者视角、关切点不同,应该有不一样的绘图。笔者以为,该工程有以下基本面相是值得关注的。

 (一)“政府 — 市场 — 社会 — 司法”全方位覆盖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个概念中的所谓“社会信用”是一个含义极为宽泛的范畴。根据《信用建设纲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覆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个重点领域。其中,政务诚信建设主要指向政府,不包括其他政务机关(如人民代表机关、政协或政党机关),其核心要求是政府依法行政、发挥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商务诚信建设基本对重要市场领域和要素无所不包,涉及生产、流通、金融、税务、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交通运输、

 电子商务、统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企业等。社会诚信建设指向医药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能源节约、社会组织、自然人信用、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司法公信建设则对法院、检察院、公共安全领域、司法行政系统、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提出要求。

 如此庞大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确超越了“征信”或“信用”在西方和我国早先的意涵。最初,“征信主要是为了解决商业(金融)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信用风险”。在英语世界中,关于征信或信用(credit)的研究“比较偏重经济领域和金融领域”,而很少使用“社会信用”(social credit)一词。在我国,即便“社会信用”一词,在其最早出现于中央政府文件时也是指涉经济领域。但是,若因此而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远超“征信”或“信用”本义的立场对待之,有可能会形成一种简单排斥,而失去深入观察、理解、分析和

 评判的机会和能力,也很容易被视为食洋不化。因此,将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视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本质上是在几乎任何人、任 何 事 上 使 用 声 誉 机 制 ( reputation mechanism)的一个工程,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解剖和诊断,是较为客观的、去前见的可取立场。

 (二)名为提高诚信,实兼加强 法律实施之意

 《信用建设纲要》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似乎旨在发起一个道德建设的工程。其实,根据《信用建设纲要》的内容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例,在看似道德工程的表面背后,实际上是执政者在宣告道德规范重要性的同时,更希望借此加强法律的实施。

 首先,《信用建设纲要》多处内容显示其将“违法”与“失信”等同或联结的理念。例如,“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将工

 程建设的“违法分包”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建立会展广告领域“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在劳动用工领域“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等等。尽管欺诈、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逃废银行债务等,的确可以认为有失诚信,但是,“失信”与“违法”毕竟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偏于不诚实、言行不一、违反自己的承诺;后者偏于违反国家制定的规则。将以上示例中的有些违法行为,如交通违法,作为“失信”来对待,既难以同公众关于诚信的一般认识相符,也反映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实是有意解决普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有力追究或屡禁不止的问题。

 其次,无论是在《信用建设纲要》颁布之前还是之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也都至少把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以期减少此类行为作为重要目标之一。例如,在 2010 年 1 月开始实施

 的江苏《睢宁县大众信用管理试行办法》中,凡是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都被看作是失信行为,该办法“希望通过对个人行为的控制来解决以往法律、道德治理效果欠佳的社会问题”。而根据 2018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办法》(渝人社发〔2017〕236 号),凡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行为,都将予以失信惩戒。此类规定不胜枚举。

 (三)政府主导的公私联合动力

 《信用建设纲要》把“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原则。政府的作用在于“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负责制定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以及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不像个人征信的早期发迹史那样,无论在中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是在市场中基于商事主体对信用的需求自发组织进行。政府和公权力在本系统内

 自上而下、在系统外由国家至民间的推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一动力。

 当然,如此巨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即便政府主导,也不可能由其全面承担建设者和操作者的角色。于是,“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就成为必需。从法学的角度视之,政府并未提出强制要求,市场和社会主体可根据其意志决定是否积极参与。不过,在中国颇具特色的“政府—市场(有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社会(有相当数量的从属、挂靠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结构中,“规范意义上的鼓励”很容易转变为“事实意义上的要求”,意志自由空间并不如想象中那么大。这可以从一些信用体系建设文件中窥知。

 此外,私人企业——尤其是在信息和通讯技术领域的商业巨头——也有巨大的商业利益考虑,促使其与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上进行深度合作。企业可以为政府提供技术支持,获得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补贴,以改变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为达到信用体系建设要求

 而必须提升的技术水平,同时可以游说政府继续支持信息通讯技术企业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支柱。

 (四)多领域、多层级主体制作信用规范

 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离不开对信用信息的 收 集 和 使 用 提 出 指 引 或 要 求 的 各 类 规 范(以下统称“信用规范”)。与前述三个基本面相具有贯通性的,信用规范的制作主体呈现出多领域、多层级的特征。就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划分来看,信用规范的制作者不限于国家权力系统中的政府和司法,还包括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尤其是政府在推行社会信用体系方面需要借助的市场力量,或者市场力量本身需要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其公信力的,以及在中国有着特殊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就政府管理的横向维度而言,信用规范的制作主体几乎横跨政府各部门,这些部门分别管理着市场和社会的诸多领域。甚至,军队系统的非立法部门也是信用规范的制定

 者。就政府管理的纵向维度而言,从国务院及其部门,到省、市乃至区县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在制定相应的信用规范。

 (五)“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字面含义是非常明显的,意味着失信人在一处出现失信行为,就会处处受到限制。至于什么是“失信”,“处处”的范围有多大,以及受到什么样的限制,这句话没有明确所指。显然,它并不是具有确定意涵的法律原则,最早提出时应该只是一种修辞,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个重要政策或目标的形象说法。可是,它目前在中央和地方、在国家机关(政府和司法)和社会组织的失信惩戒规范中广泛而频频地出现。由于它被不断地提及,成了几乎所有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叙事都无法绕开的关键词句,俨然就有成为一项重要原则或重要指令的架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其不可或缺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就

 似乎既找到了行动的方向和目标,又获得了正当性的依据和凭仗。

  二、制度信用的意义和边界

 以上是尽可能从事实维度对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一番勾勒,以展示本文所研究的对象究竟是怎样的。虽然难免挂一漏万,但对事实八九不离十的观察和叙述,可为下文的评价奠定基础。评价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本部分所涉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性评价;二是本文第三部分所聚焦的合法性或正当性评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有着巨大抱负的社会工程,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有着相当难度。本部分的努力是从区分人格信用和制度信用开始,根据制度信用的特点、优势和局限,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已经显露出来的实效端倪,分析其有效空间及其限度。

 (一 )人格信用和制度信用

  信用,无论对其采狭义的理解,即“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受信人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得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还是取广义的认识,即“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当事人之间所建立起来的一种信任关系”,自古以来就已有之。以信任的来源或依靠为标准,信用可分为人格信用和制度信用。前者以特殊的血缘、亲缘、地缘等为基础,主要依靠相互之间的了解或通过各自信任的亲友而建立,“是一种人格化的信用”,其调节和保证凭仗的是情感和道德。后者虽然也离不开对信用主体人品、道德能力的看重,但更多以契约、法律规则等为基础,依赖契约、法律规则等的约束力和担保作用,即便彼此并不了解也没有亲友媒介,也可建立信用关系。

 人格信用的文学形象可以鲁迅笔下广为人知的孔乙己为例。孔乙己虽然穷酸、潦倒,且出于生计“免不了偶然做些偷窃的事。但他在我们店里,品行却比别人都好,就是从

 不拖欠;虽然间或没有现钱,暂时记在粉板上,但不出一月,定然还清,从粉板上拭去了孔乙己的名字”。正因为如此,虽然孔乙己最后一次去喝酒时,仍然欠着酒店十九文钱,但酒店掌柜还是在他愿意出四文现钱的情况下,卖给了他最后一碗酒。涉及制度信用而又耳熟能详的例子就是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即便与商品、服务的供应者素不相识,供应者无法了解和识别持卡人的人格品行,但因为信用卡制度,供应者可以放心地让持卡人在履行刷卡手续而不是现金支付后即可享受商品或服务。

 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就是在制度信用上的努力。其最受人关注、似乎也最被认为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以及前述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之政策,与中国古代的“黥刑”“刺字”有相似之处。黥刑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制度信用,其最早的时候就有将受刑之人与常人区隔的功能,是“惩罚异族或罪人使之为奴的常用刑罚,以黥额为标记,人不为伍,以是弃之”。它的目的,“除以

 肉刑惩罚之外,还要从体貌特征上将这些人与守法良善相区别,‘本以示辱,且使人望而识之耳’”。在社会管理上,“刺字就是随身的枷锁,面部黥刺之人若出现于市井乡村,通常都会受到检查”。除了区别对待、受到更多限制以外,它自产生起还有耻辱刑的特点,“画像以愧其心”,起到令罪犯羞耻的作用。

 (二)制度信用的意义

 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定位于制度信用,有助于认知其可能有的功效。可以在理论上对制度信用与人格信用做一对比,以理解它们之间的不同(如表 1 所示)。

 表 表 1 人格信用与制度信用的 比较

 鉴于这样的比较,制度信用...

推荐访问:之道 体系建设 法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之道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