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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时间:2022-07-16 10:3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在、工作、生活中,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方案按要求到达预计目的。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为大家的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落实《xx-x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实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鼓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收入程度,调动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实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负责人;所称员工,指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所称薪酬,指按照相关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合同、经营责任书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应由企业支付给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标准薪酬管理;

 (二)坚持鼓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

 (三)坚持绩效考核,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企业薪酬程度增幅不高于企业效益增幅,企业负责人薪酬程度增幅不高于企业职工平均薪酬程度增幅,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展,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和员工收入的市场化、货币化、标准化、透明化。

 (五)建立薪酬预算体系、统一薪酬构成、控制薪酬总额,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本钱,进步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开展。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根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别奖励三局部构成。

 第六条薪酬确实定方法:

 (一)根本年薪 企业负责人的根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根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经营环境、所承当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分配系数: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根本年薪为 100%,副职根本年薪为 70%-90%。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挂钩。主要考核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可持续开展才能;辅助指标为销售(营业)增长率、管理费用控制率、应收账款控制率等。主要指标为效益薪酬的计算根据,辅助指标为调整根据。企业完成

 市国资委下达的业绩考核指标或责任目的,其负责人可获得效益薪酬。考核指标随考核方法的调整而调整。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调节系数 其中:绩效年薪以根本年薪为基数;调节系数根据考核分数,在0-3 倍之间进展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E 级时,其绩效年薪为 0; 当考核结果为D 级时,调节系数按(考核分数-D 级起点分 数)/(C 级起点分数-D 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 0 倍到 1 倍绩效年薪基数(以下简称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 级时,调节系数按 1+0.5×(考核分数-C 级起点分数)/(B 级起点分数-C 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 1 倍到 1.5 倍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 级时,调节系数按 1.5+(考核分数-B 级起点分数)/(A 级起点分数-B 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 1.5 倍到 2.5 倍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 级时,调节系数按 2.5+0.5(考核分数-A 级起点分数)/(总分值-A 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 2.5 倍到 3 倍基数之间。

 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的值低于上年度目的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那么上不得进入A 级。

 (三)特别奖励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特别奖励制度,奖励对企业、行业和社会有特殊奉献的企业相关人员。详细奖励方法另行制定。

 (四)确定薪酬的限制 1、企业负责人岗位的分配系数差异限制

 担任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薪酬系数为 1,副职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奉献按法定代表人薪酬系数的0.6- 0.9 倍确定。

 2、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本企业职工薪酬的差异限制 企业负责人平均薪酬不高于本企业(含所属全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 8 倍。年薪兑现超过的局部,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记录,作为离任后对有突出奉献企业家特别奖励的.参考根据。详细方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企业员工薪酬,原那么上由根本工资、补贴津贴和绩效工资(奖金)三局部构成,也可以根据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另行确定。

 第八条根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根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等相关因 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程度等综合确定。

 第九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

 第十条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奖励性工资。

 第十一条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根本原那么和薪酬构成要求,制订企业薪酬方案,并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企业薪酬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开展战略目的、企业收入分配原那么、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根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明细工程及标准、绩效工资(奖金)的考核和计提发放方法等内容。薪酬方案应当分别明确本企业负责人及员工的薪酬构成。同时,在编制说明中,明确企业负

 责人及员工在薪酬总额中各自所占比重和所对应的会计科目,以及跨年度发放的绩效工资(奖金)全额预提、核定发放及账务调整的时间和详细做法。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薪酬方案进展审批。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在市国资委审批的方案在企业内部执行该薪酬方案。

 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根据其在市国资委的审批方案, 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对薪酬方案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审批后的薪酬方案,原那么上不得调整。假设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重新报请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五条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批准的薪酬方案,实行年度薪酬总额预算管理。按照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经营目的和本规定及其它文件的规定,编制科学、合理的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企业在编制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时,应该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在向市国资委报批的材料上表达。

 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应分别设置企业负责人薪酬预算和员工薪酬预算,并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表达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员工薪酬在增幅上的关系和差异限制,以及各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额限制。

 企业年度薪酬总额的增长率,不高于企业劳动消费率增长率, 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每年的 3 月 30 日前,将本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和预算编制说明报市国资委核准。

 预算未核准的,企业应当在 15 日内重新编制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七条薪酬中的绩效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都应当编制到预算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第十八条市国资委建立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制度。企业应在每年 7 月 31 日前,编制上半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在次年 1 月 31 日 前,编制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对少数在实际工作中,因市政府特殊任务下达而增加务工人员需增大薪酬总额的,另行单独报批。市国资委审批前,应征求企业监事会或监事的意见。

 第二十条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的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有正当理由需修改预算的,应该将修改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市国资委在审批前,应征求企业监事会或监事的意见。经市国资委批准的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企业应以适当方式 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开,承受民主监视。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审批和薪酬兑现方式按照 《暂行方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执行。

 企业制订的薪酬分配方案与预算之间有偏向的,企业应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向市国资委做出说明。

 企业在报送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审核材料时,应同时报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相关材料和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务消费的审议情况。

 市国资委在审批或审核前,应听取企业监事会或监事的意见, 必要时可听取企业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因违规受到扣发绩效年薪处分的,应当在执行薪酬方案时,根据处分决定扣发其薪酬。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方案经批准并施行后,应当按照《暂行方法》第二十八条,向职代会公开,承受民-主监视。

 第二十四条国有控股企业由国有股权代表将薪酬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并根据批准的方案,按照《公司法》等法规的规定, 在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会议上发表意见,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对薪酬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对超过市国资委批准方案局部,纳入国有产权代表任期满后的特殊奉献奖。其详细方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根据预算提出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后,企业可以在核准的薪酬标准 内,根据人才市场价位与招聘人员协商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六条员工根本工资应当按月支付,补贴津贴的支付时间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绩效工资(奖金)的支付时间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是绩效工资(奖金)中与企业完成市国资委方案指标情况相挂钩的奖金(如年终奖)局部,应当在市国资委对企业完成年度考核后,由企业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最终发放金额,已经预发的应多退少补。第二十七条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应当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

 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当的局部,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九条员工薪酬应当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并实行台账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构成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应严格按照暂行方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台账管理和专户管理,并承受市国资委的监视和检查。

 第三十条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员工年度效益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应当在当年根据薪酬总额预算进展全额预提,同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在当年薪酬总额中进展核算,在次年核发时应按审计结果进展调整,超额提取的,应当冲减当期本钱,未提取的, 不得发放。

 第三十一条违背暂行方法和本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薪酬不实行台账管理和专户管理的企业,市国资委应责令其纠正,并可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分。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劳动者薪酬,不得超标发放或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或公费旅游等形式变相进步薪酬待遇。

 企业负责人不得自我分配,不得下挂薪酬分配关系,不得参与下级企业分配,不得从本企业领取薪酬方案外的补贴、津贴等任何性质的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进步薪酬待遇,但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同意的除外。对违背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可责令其清退违规收入,并可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在年终对本企业上一年度企业薪酬情况进展总结,对实际计提和发放的薪酬与年初预算之间的偏向及原因作出说明,并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以专项报告形式,连同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四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进展年度审计时,应把对企业薪酬特别是负责人的薪酬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薪酬特别是负责人的薪酬进展专项检查,必要时可通过外派监事会和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展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逐步标准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的透明度,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薪酬和违背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的,超发局部和违背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的金额从劳动者次年薪酬的相应工程中扣除;对超额计提薪酬总额,以及不合理提留工资结余的,超提局部冲减企业当年本钱。

 (二)对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和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市国资委依法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分。

 (三)以虚增利润等弄虚作假形式获得绩效薪酬的,一经查实, 全额追回,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发生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企业负责人依法予以降职、撤职,情节严重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市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子公司企业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详细施行情况于每年 7 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备。

 第三十九条由市国资委受权委托市级部门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企业员工对企业开展做出特殊奉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市国资委可以根据施行过程中的情况对本规定进展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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