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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议事决策提出反对意见6篇

时间:2022-08-26 11:48:03 来源:网友投稿

党委议事决策提出反对意见6篇党委议事决策提出反对意见 党委(总支、支部)议事决策末位表态制度 根据《中共共产党章程》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委议事决策提出反对意见6篇,供大家参考。

党委议事决策提出反对意见6篇

篇一:党委议事决策提出反对意见

(总支、支部)议事决策末位表态制度

 根据《中共共产党章程》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防止“一言堂”、“一霸手”等现象发生,进一步健全决策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先告知。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必须召开正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文件圈阅、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其他形式来代替,不能由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更不能随意简化和变通决策程序,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党委书记在会前要与有关班子成员对议题进行沟通酝酿,充分交换意见,但不得以任何形式的会前酝酿代替党委会议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各党委委员。除干部任免等保密性强、敏感度高的事项外,议题具体内容和相关材料应当同时送达,确保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情况、认真准备。

 二、充分讨论。凡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党委书记不得先定调子、不得事先划定框架、不得明确立场和倾向。与会人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可靠性、操作性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研究,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凡事前未告知的事项一律不上会,任何人不得搞临时动议。

  三、末位表态。党委议事决策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与会人员要针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应当末位表态,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

 四、如实记录。党委议事决策时,必须按照相关会议制度规定做好会议记录,对决策中参会人员的发言内容、表决意见等,应当完整如实记录,特别要详细记录提不同意见的班子成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要对最终审定决策方式和内容进行详实记录。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决策末位表态等程序,以及不执行集体决策,不按个人分工履职尽责等,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求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

篇二:党委议事决策提出反对意见

1 页 共 9 页 公立医院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精品范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议事范围 .................................................................................... 3 第三章

 议事程序 .................................................................................... 5 第四章

 组织实施 .................................................................................... 7 第五章

 议事纪律 .................................................................................... 8 第六章

 附则............................................................................................. 8

  第 2 页 共 9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 决策水平,促进医院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 见》、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 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医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议”,设 立党委常务委员会的为“常委会议”)是医院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凡属医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 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事项,必须经过党委会 议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条 党委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 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 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党委 书记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 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 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提交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议事原则

  第 3 页 共 9 页 1. 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的原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 线、基本方针,坚持维护中央的权威,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 致。

 2.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 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和决策问题,努力把中央和上级的指 示精神与医院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 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三重一大”事项,在充分酝酿、协商和讨 论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 原则,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 制,主动接受其他党委委员监督。党委委员应认真执行党委集体 决定,自觉维护党委团结,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议议事范围 1.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 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 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

  第 4 页 共 9 页 院人才工作的规划、人才 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包括 行政部门、业务科室、党组织和其他医院党委明确的实体机构, 下同)、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 评先评优及奖励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 置、重要资源配置;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 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 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 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3.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国家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 (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 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 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 大额度资金有关事项:大额度资金的具体界定额度,计划 内超过界定额度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计划外的资金使用。

 5. 其他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党委会议决策事项范围实行清单式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 调整。

  第 5 页 共 9 页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议题的提出。凡需在党委会议上研究、解决的问题, 由职能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给党委办公室,由 党委办公室梳理后提交党委书记审定;也可由院领导直接提出, 或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出,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未列入议 题临时动议的,党委会议不予讨论。重大事项上会前,党委书记、 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党委书记、院 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第八条 会议日期和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告参会人员和 列席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要事先进行论 证、准备必要的材料和明确的意见。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应在 会前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必要时由有关党委委员召开专题会议 协调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审议。对重大问题和事项,应先提交相 应专业委员会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 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上会前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充分讨论。一般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 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会议主 持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委

  第 6 页 共 9 页 员的意见后,再进 行“末位表态”。会议发言力求简明扼要,遵循尊重客观,符合实 际,有利于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原则。

 第十一条 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 进入表决程序。如对重大问题有近半数的党委委员表示不同意 见,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应当 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 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表决可釆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未 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记入表决结果。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 表态制。决定多个事项,应一事一议,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讨 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条例》执行,到会成员应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 缓议等意见。如果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有关程序重新提报人选, 待下次会议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

 第十二条 作出决策。党委会议决策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赞成为通过。有关干部任 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议超过半数成员同意方可 进行。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人负

  第 7 页 共 9 页 责记 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的议题、 每个委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 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暂缓表决的意见。会 议记录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查阅会议原始记录必 须经党委书记同意,严禁未经相应程序擅自借阅和复印。重大政 治表态性的记录由当事人核定后归档。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 月不少于一次,如遇重要情况由党委书记(或授权人)召集召开。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讨论人事 任免问题时,人事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通过讨论形成的决议,均 应记录在案,党委办公室于会后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如有必要, 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党委会议的通知、纪要、报告等文件,由 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委员签发。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事项,由党委委员按 分工落实或组织实施,实施完毕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实施情 况;未能及时落实的,须向党委会议或党委书记说明原因。对涉 及党务公开的事项,应由相关负责部门按

  第 8 页 共 9 页 党务公开相关规定进行 公示,主动接受民主监督。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八条 参会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 会议,应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十九条 预先未列入会议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特 别是重大议题或有关人事安排议题。

 第二十条 实行回避制。党委会议上,凡研究涉及委员本人、 配偶、子女及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 变。党委委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 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委作出的决策, 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全体委员都应遵守会议纪律,凡会议决定的和 在会上传达的有关秘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任何人必须慎言守密,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跑风漏气,不得擅自扩散,违者按有 关规定处理;凡会议决定的问题如与委员个人的意见不一致时,个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按会议的决定传达和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

  第 9 页 共 9 页 发之日起实施。

篇三:党委议事决策提出反对意见

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规范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保证决策民主化、 科学化,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卢市镇党委班子决策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以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与时俱进,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确保中央、 湖北省党委、 天门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 的原则, 由卢市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

 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 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 应当认真考虑。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 双方人数接近, 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 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进一步调查研究, 交换意见, 下次再做表决。

 (三)

 党委书记要敢于负责, 有民主作风, 善于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作用。每位党委成员既要从党委工作的全局出发思考问题, 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又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 创造性地抓好分管工作。

 党委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 做到分工不分家, 互相理解、 互相信任、 互相支持、 互相爱护, 加强团结协作。

 (四)

 卢市镇党委班子决定重大事情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同群众商量, 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不断改进工作; 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 关心群众生活, 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条

 弘扬求真务实精神, 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议大事, 讲质量, 重效率;坚持实事求是, 讲真话、 讲政治、 讲纪律、 讲团结, 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保护高度一致, 自觉维护大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范围:

 (一)

 学习传达党中央、 国务院、 湖北省委、 政府、 天门市委、 政府重要会议、 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等, 并结合本地区实际, 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

 分析研究机关作风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 难点问题, 研究社会治安工作和关系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进一步解决、 处理好当地群众、 干群关系的问题;

 (三)

 研究讨论向市委、 政府报送的重要工作、 重要问题、 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等, 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

 研究讨论本地区经济发展思想、 奋斗目标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发展指导性计划;

 (五)

 审定卢市镇年度预算方案, 研究决定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和重大工业、农牧业、 社会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 城镇基本建设项目等;

 (六)

 研究决定卢市镇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有关人员的录用、 推荐、 任免、 调整、 奖惩、 聘用、 福利待遇等问题, 表彰先进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及重大事件的宣传等问题;

 (七)

 研究本地区改革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

 (八)

 研究制定本地区党的思想、 组织、 作风和廉政建设的政策措施;

 (九)

 听取卢市镇各单位、 职能部门和各村党支部的专项工作和重要情况汇报, 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十)

 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凡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

 举行, 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成员必须到会。

 不是党委成员的卢市镇行政副职列席会议, 讨论研究工作时涉及到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并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 做到专本专用。

 第八条

 党委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 须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

 会前酝酿。

 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

 议题应在相关党委成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 然后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

 材料准备。

 由分管党委成员组织有关部门准备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材料。

 提交的材料包括两部分, 即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

 议案是指计划、 制度、政策、 规章、 决定、 批复、 提议、 建议、 申请、 请示、 合同草案等提请会议研究的目标文件; 科学论证材料是指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调研、 考察、 考核、 测评、分析等过程所形成的说明书、 论证报告、 考察结论、 调查报告等材料。

 凡只有议案, 没有科学论证材料的, 视为上会材料不全, 不得进入议事程序, 待补齐材料后方可集体议事。

 (三)

 会前通知。

 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一般须提前 3—5 天通知应到会人员。除人事问题外, 一般应将议题的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 提前送交与会人员, 让与会人员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人事问题的议题, 其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上会时发给所有与会的正式成员, 供其会上阅读, 会后收回。

 会上须按通知所列议题议事, 不许临时动议其他重大问题。

 (四)

 充分讨论。

 会议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

 会议先由分管党委成员或者有关部门通报上会议题并提供相关材料, 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讨论时, 主要负责人应首先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 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

 逐项表决。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意见比较一致时, 可进行表决; 持不同意见(含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

 的人数占三分之一以上时, 需暂缓表决。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

 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形式)

 , 每位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须记录在案, 以示负责。

 研究决定人事等敏感问题, 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六)

 作出决策。

 决策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形式。

 领导班子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赞成意见或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七)

 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 。

 按时间顺序进行

 年度编号。

 除有特殊保密的议题, 内容可以从简外, 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 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 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重大问题会议纪要” 视情况发给领导班子成员、 内设机构和下属有关部门, 还须报市委、 市政府及市委有关部门。

 主要领导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 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 表决意见须明确无误地记入会议记录。

 属于记名投票表决的, 须记录每名成员的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属于无记名表决的, 须注明是无记名投票表决, 并记录同意、 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九条

 重大问题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 应立即纠正, 重新议事。

 第十条

 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 又未自行纠正的, 由卢市镇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 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严重违反本规则规定, 不按民主议事原则议事, 独断专行, 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 对主要责任人做诫勉谈话, 并要求在党委班子会议上做出检查, 并制订整改措施, 限欺整改。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卢市镇党委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 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来不及集体议事的, 党委成员作出处置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需要补议的问题应在下一次党委会上进行补议和修正。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 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党委议事决策提出反对意见

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一、总则

  1.为了提高党委委员会议事和决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会议质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有效地履行党委的职责,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上级党委对高校基层组织的要求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2.党委和行政要分清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做好全系的工作。支持系行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党委会议事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要问题要集体讨论决定,在决策前要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领导成员之间要充分酝酿。

 4.凡属特别重要问题和突出事件,要及时向院党委请示汇报,并结合站内的实际搞好贯彻落实。

  二、会议制度

  1.党委会每周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可以讨论布置具体工作,但不能决定重要问题。

  2.党委会由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3.根据议题内容可扩大列席人员,具体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4.党委成员因事因病不能到会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议事内容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指示精神和方法、步骤。

  2.研究决定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就全系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等作出部署。

  3.研究党员的发展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

  4.研究本站的工作计划、规划;定期听取党委成员对分工范围内工作情况的通报或汇报;研究职工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和学科组的组成、人员调配等;研究拔尖人才的评选推荐。

  5.审议通过党委向院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6.研究决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

  研究决定纪律检查、群众团体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研究决定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研究和处理系内重大突发事件。

  10.研究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的其它问题。

  四、议事程序和规则

  1.凡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同志要事先进行充分的论证;准备好具体意见和必要的材料。会议议题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同意后,一般要在会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

 要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发言准备。

  2.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一般应由分管的同志汇报

  3.讨论决定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应到成员过半数通过形成决议。

  4.党委会议主持人将各位委员的意见集中、归纳,并征得各位委员同意后,作为党委集体意见。对党委会形成的决议,所有成员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予保留,但在未作出新的决议前,必须执行原决议。

  5.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需保密的问题,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泄露。传达党委会议精神,只传达形成决议的意见,不得传播讨论问题时的发言情况和不同意见。

  6.对重要问题如不能形成决议,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磋商后,下次会议再议。

  7.党委成员因病因事未能到会的,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8.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及时督促,抓好落实。

  9.此规则和程序自党委委员会公布之日执行。

篇五:党委议事决策提出反对意见

议事决策程序 1.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委决策的问题应是关系全镇政治、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重大问题。

 2.书记办公会对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现行酝酿讨论、 提出指导性意见然后提交党委会书记办公会协调、调度党委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3.召开党委会要提前 1-2 天通知党委会成员和列席人员以便对需决策的问题进行调研和会前酝酿。

 4.坚持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搞一言堂党委会上每个党委成员都要认真负责的发表个人意见 以保证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党委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智慧在民主基础上形成党委的集体决议。

 5.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党委委员要按照分工和会议决议抓好贯彻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和义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无果。既不能惜集体领导而推卸个人的责任也不能以个人负责而取代集体领导。

 6.坚持请示汇报制度

 决议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党委委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主决议执行情况要及时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党委报告以便互通情况。

 党员履行义务公示栏 按照党章和 “三个代表” 的要求 为增强党员履行义务的责任感、压力感和光荣感努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在全镇实行党员履行义务公

 示制。

 1.党支部每两个月一次对所有党员履行义务的情况用纪实性语言以张榜的形式进行公示无故不得不公示或延期公示。

 2.公示党员履行义务情况要求真实具体实事求是突出个性特色杜绝千人一画确保“原汁原味” 。

 3.党支部要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经常召开党内各个层面的会议以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和组织纪律性。

 4.党支部应经常组织开展学理论学党章活动使党员明确党员各项义务。

 5.公示党员履行义务情况应严肃认真既搞好存档备查的材料又要及时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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