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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社会保障观:发展与演变

时间:2022-10-22 13:42:02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将劳动人民的民生问题置于重要地位,确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为贫苦大众排忧解难。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为了解决民生问题,决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从医疗、优抚、福利、户籍等各个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创新。改革开放之后,一方面,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日趋规范化和法制化;另一方面,为了适应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目标,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社会保障 制度建设 演变过程

【中图分类号】F27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7.01.009

民主革命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沿革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将劳动人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置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民主革命时期,工人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据《红色战士读本》第二册第十八课《中国工人的痛苦》所载:“中国有五百万左右的产业工人。帝国主义与中国资本家都在吃中国工人的血液,工人们工资很少,工作时间很长,女工、青工更苦,待遇像牛马一样。”①在1922年至1948年间,中国共产党先后在多个宣言和决议中都提出了保障工人政治经济权益的口号。

中国共产党创建时期。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该决议提出党的基本任务是成立产业工会。党在工会里要灌输阶级斗争精神,并派党员到工会中工作。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就立即把建立工人阶级的劳动保险和争取政治解放这两个任务结合起来。为了领导全国工人运动,中国共产党于1921年8月在上海建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并颁布了《劳动法大纲》19条,其中一些内容承认劳动者有集会结社、同盟罢工、缔结团体契约等权利,并规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保护女工、童工,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等权益。为争取实现这些切身利益,全国各地的工人不断开展斗争。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成立后,经过深入的组织工作,于1922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罢工援助》等决议案。同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目前奋斗目标”共11项,其中两项与劳动权益保护有关,分别是制定保护童工与女工的法律及一般工厂、卫生工人保险法;承认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拥有同等的权利。②这些纲领在同年7月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颁布的决议中,得到了具体的补充和发展。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提出,要制定“关于工人和农人以及妇女的法律”。③针对第一次劳动大会决议案内容的不足,党的二大确定在全国开展“劳动立法运动”,并指出:“工会进行劳动者的经济改良运动,必须先进行劳动立法运动。工会应当明白,要想获得劳动立法并争得劳动改良条件,工会组织必须坚固。在资本制度下,要使劳动立法和劳动改良条件真正实现,劳动者的力量必须能够压迫政府和东家才行。”④根据这一决议,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动了大规模的劳动立法运动,并拟定了《劳动法案大纲》,对劳动者保障作出了相关规定。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央苏区的工农民主政府成立后,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于1930年5月颁布了《劳动暂行法》。《劳动暂行法》规定了“保障与抚恤”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比如:“长期工遇疾病死伤者,其医药费、抚恤费由东家供给”;“女工产前产后两个月不做工,工资照给”;“失业工人由政府设法救济并分给田地及介绍工作”等。由于受到“左”倾政策的影响,这些规定不切当时实际,未能实施。受此影响,随后通过的《劳动法》也出现了脱离苏区实际情况的问题,这对保障工作的实施造成了一些困难。同年9月,中共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职工运动决议案》对苏区工人运动作了新的具体规定,提出苏区工会的任务是:“拥护苏维埃政府,帮助巩固苏维埃政权机关和红军,保障八小时工作制及劳动法的实行,帮助发展土地革命斗争及反对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斗争。”⑤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江西瑞金成立,第一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共12章75条。由于受到“左”倾路线的影响,该法在注重保护工人阶级权利的同时,对工人福利作出了许多不切实际的规定。因此,1933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决定修改《劳动法》,以解决“有些地方不合现在苏区的实际环境”以及“许多实施事项没有规定进去”的相关问题。1933年8月12日至15日,毛泽东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南部十七县经济建设工作会议上发表了题为《必须注意经济工作》的演说,阐明了革命根据地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方法,并且强调了劳动法的重要性。⑥同年10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了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保证工人劳动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在修改劳动法规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过“左”的倾向,这对于发展苏区经济、巩固工农联盟和红色政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为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拟定更完善的社会保障法规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后来,由于中央苏区第五次军事反“围剿”的失败,中央根据地丧失,原来创建起来的社會保险制度无法完全实现。

抗日战争时期。在抗日战争初期,《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中规定了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内容,其中仍有一些“左”倾的规定,比如:无论城乡工人一律实行8小时工作制。《陕甘宁边区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中也有一些“左”的规定,如规定男工每年要至少休假88天,女工加上产假至少要休息163天,这实际上是与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党中央为了纠正这些过“左”的规定,先后发布了《中央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的初步指示》《中共中央劳动政策提纲》《论政策》《中共中央对晋东南职工运动的指示》等,明确规定了劳动政策的各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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