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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唐代妇女地位研究综述

时间:2022-10-28 12:06:03 来源:网友投稿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1)10-0000-02 作为唐代社会史研究的重要阵地,不少历史学者将目光投向唐代妇女研究,在妇女的教育、地位、服饰、宗教信仰等若干领域进行探讨,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进入21世纪后中国妇女在国家各领域影响的不断扩大,引发史学研究人员对唐代妇女地位研究的更多关注,成为学界热点,若干的论文也反映出国内学者对唐代妇女地位研究中的一些新探索。现就2000-2009年国内学者所作的唐代妇女地位研究的基本状况作如下综述(仅论文部分):一、政治与法律地位这是学者们看重的研究视点,目前相关文章数量有限,入手点较单一。郑显文《律令制下的唐代妇女法律地位》(《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论证唐代妇女低下的法律地位。政治上妇女居于从属,无参与国家管理和接受教育之权利;经济上是不完全的民事经济法律主体,无受田资格,财产继承和交易受法律限制;生活中无婚姻自主权及离婚权;人身权处处不平等,是天灾人祸时首当其冲的弱势群体。梁敏的《从〈唐律〉规定性及社会实践看唐代妇女地位》(《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一文,参照《唐律》的婚姻礼制、法定夫妻关系、财产继承权、“婢女”等四个方面的规定,落实于社会生活实际情况,探讨唐代妇女低下法律地位与较高现实地位相悖反的状况和原因,使研究更具有说服力。此外,张善英、邓永奎《浅论〈唐律〉对妇女地位的确认》(《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将唐代妇女分为“在室女”、“已嫁妇”、“为人母”三部分论述,颇为耳目一新。罗婵《试比较唐宋两代妇女的政治地位》(《零陵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指出参政者的身份不仅有上层妇女,还有普通劳动妇女。杨晓辉《〈唐律疏议〉有关女性犯罪规定的梳理》(《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就《唐律疏议》中涉及的有关女性犯罪的条款、刑罚及优恤制度作梳理介绍,从制度角度解析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二、家庭地位该领域的研究相对集中于妇女婚姻,对“为人母”身份的妇女作用和家庭经济地位也有涉及。段塔丽《从夫妻关系看唐代妇女家庭地位的变化》(《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将唐代生活中的夫妻关系分为:妇强夫弱型、尊重妻子意见型、夫妻“不相禁忌”型、平等相待型及协议离婚或夫对妻离家改嫁宽容型五类,得出现实的男女差异小于法定男女差异,妇女家庭地位在实际上与男子“相对平等”,角度新颖给人启迪。又有《唐代婚姻习俗与妇女地位探析》(《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唐代居住习俗和妇女地位初探》(《史学月刊》2002年第3期)为唐代妇女地位研究找到了新的突破口。前文捕捉到男方去女方家成婚这种有悖传统却在唐代相沿成俗的婚姻新格局,“女主男从”现象凸现唐代妇女的提高。后文从民俗学和性别文化的角度,分析广泛存在于唐各阶层“夫随妻居”的居住习俗,印证唐已婚妇女拥有较多人身自由、舆论宽容,是家庭生活中较高地位的表现。乜小红《对俄藏敦煌放妻书的研究》(《敦煌研究》2008年第3期),分析了“放妻书”之“放”指从原有婚姻关系中解脱,这是唐代以男子为中心的离婚用词。比之带明显贬义的“弃妻”、“逐妻”,无贬义的“放妻”的运用是一个进步,为唐代妇女地位上升提供佐证。陈丽、门玥然《唐代上层社会妇女婚姻地位探析》(《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认为上层妇女的婚姻功利色彩浓厚,面对婚姻地位的不稳定因素,只能采取被迫接受现实、私通或嫉妒来实现较为独立的婚姻地位。邢恩和《唐代公主的家庭地位》(《滨洲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以公主作研究对象,认为其家庭地位与唐代的盛衰关系密切,以肃宗朝为界分前后期,呈现出前高后低、前升后降的特点。这种现象是相对的,前期虽高于后期,但未达到男女平等;后期虽低于前期,但比起中国古代其他时期的公主家庭地位高。钟铁蕙《论唐代妇女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7年S1期)依据妇女在家庭中的不同角色,映射出唐代妇女较高的经济地位。还有《唐代妇女的家庭生活探析》(《历史教学·高校版》2008年第11期)、莫晓斌《浅议唐代婚姻制度与社会习尚的矛盾现象》(《长沙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余桓《是开放,还是悲剧——唐代上层社会妇女婚姻结构试析》(《贵州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汤蓉岚《论唐代妇女生活的悖反现象》(《台州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胡蓉《从唐诗看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邢台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等文章都试图通过婚姻家庭与妇女关系说明唐代妇女的实际地位。三、社会活动地位这是最为复杂的方面,涉及到社会经济活动、文化教育、宗教礼仪、体育、社交等领域。勾利军、吴淑娟《略论唐代妇女的经商活动》(《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着重于妇女经商类型,迫于生活从事经商的被动观念,存在行业面窄、经营地域狭、规模小等局限性,反映唐代妇女有一定社会经济地位,但不占主要地位的实况。张剑光、张洁《唐代长安女性消费研究》(《史林》2008年第5期)也认为唐代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目的是“为生计”,但女性外出经商、释放消费欲望、投身社交、出入各类宗教娱乐场所,成为社会活动空间拓宽、人身自由加大的标志。周平远、何世剑《唐代诗词视野中的妇女文化观》(《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7期)指出,唐代文教普及和社会风气开放为妇女参与文化活动提供了平台,但其眼界不宽、题材狭窄、未形成真正的妇女文学,处于男性话语霸权的陪衬附属,故妇女总体的文化地位不高。李海燕、刘冲宇《从唐代妇女参与体育看其社会地位》(《前沿》2008年第4期),针对唐代女子体育兴起,各个阶层妇女参加者众多,女性身体素质水平良好的审美标准,不仅刷新了中国古代体育运动极少有女性参加的历史,且反映出妇女地位有一定的提高。李晶莹《从唐代丧服制改革看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S1期),选取丧服制度为切入点讨论唐代妇女地位:从《贞观礼》到《开元礼》的修订和君主倡导,压制妇女的规定得以纠正,外亲特别是母亲和妻子在夫家的丧服等级逐渐上升,表明妇女地位得到提高,不再完全是男子附庸。有关文章如王涛《唐代妇女善男装原因探析》(《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焦杰《从墓志看唐代妇女崇道的原因》(《东南文化》2008年第3期)、柯昕、赵亮《唐宋妇女体育分析》(《体育文化导刊》2009年第4期)、林琳《古代妇女蹴鞠运动》(《零陵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等。四、唐人女性观与今人综合观该领域研究成果较丰富,但多流于表面,深入探讨不够。苏士梅《唐人妇女观的几个问题——以墓志铭为中心》(《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充分的墓志材料显示:唐代社会对于妇女在家庭乃至家族中的作用予以充分肯定;从志文可知“三从四德”仍是唐人对妇女最起码的道德要求,然开放的时代和“尊女”之风有助于妇女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提高。樊文杰《唐代妇女地位探析》(《黑龙江史志》2008年第八期),把妇女掌管“钥匙”看作其在一定范围内家庭经济权占主导地位,借由反映出妇女的家庭地位有所上升,并推至整个社会地位的上升。在社会其他方面,从前期女性参政、女子教育广泛、唐人对描写女性的诗歌的重视结合妇女自身的个性解放和努力,获得社会尊重,体现妇女地位提高。张金桐、左占平《唐代妇女及其地位》(《宁夏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说明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应该是全社会妇女地位的提高。法律角度仍是“男尊女卑”,在实际生活中无法改变附庸地位,贞顺节烈观从一而终得到社会提倡;而离婚自由、再嫁随便、言行才情展露、投身社交活动等开放生活的表现,多是胡族生活文化的反映,无关妇女地位提高。借艺术作品表达女性观、反映妇女地位的有:杨小敏《女性的悲歌——从唐诗看唐代妇女的命运》(《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对描写处于下层地位的宫女、征人妇、商人妇、农妇、弃妇、歌妓等诗篇分析,展示其受冷落侮辱、被人遗弃、生存艰辛、饱受相思之苦的不幸。杨琳《从〈虢国夫人游春图〉看唐代女性的境遇》(《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采用艺术赏析的方法,用绘画来反映现实。借画家对服饰和人物形态的勾勒,展现唐代社会给与女性的宽松环境,及盛唐背景下个性独特的唐代女性,映照出女性地位的提高。相关尚有刘振华《论唐代妇女风貌》(《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张金桐、范汝杰《唐人妇女观与唐代妇女命运概述》(《固原师专学报》2002年第5期)、王春研《唐代妇女的独立意识》(《网络财富》2009年第3期)、张金桐《唐代婢女地位与小说人物命运》(《河北学刊》2000年第6期)、阎来恩《论唐传奇中女性形象的升华》(《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等。综上所述,近十年间国内学者对唐代妇女地位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有些新颖的角度成为亮点,被接受采纳。但也存在不足,如研究领域过于集中,研究方法较为单一,有的停留在简单分析和归纳层面,对史料的使用范围狭窄,挖掘不深等。今后,对于唐代妇女地位的研究应当更具综合性和科学性,不能单一地评价高低,尤其要加强研究深度,营造更浓厚的学术氛围。参考文献:[1] 文中将“唐代妇女地位”定义为“妇女在唐代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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